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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2009全文)


目次


前 言

GB5768的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分为八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第5部分:速度管理;

第6部分:铁路平交口;

第7部分:自行车和行人控制;

第8部分:学校区域。

本部分为GB5768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GB5768一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相应部分及1999年的1号修改单、2005年的2号修改单。本部分与GB5768一1999对应部分及修改单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施工区标志"改为“作业区标志",增加告示标志(见3.3.1,9.3);增加橙色、荧光橙色、荧光黄色、荧光黄绿色(见3.4);规定标志套用时的边框要求(见3.6.2);

明确道路编号标志、出口编号标志的字高(见3.7.4);调整汉字笔画粗细的规定(见3.7.5);

规定辅助标志和告示标志的字高的一般值和最小值(见3.7.7);规定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尺寸的一般值和最小值(见3.8);细化警告标志的前置距离(见3.10.1);

增加标志结构的路侧安全性要求(见3.12.5);增加标志的使用和维护要求(见3.13);

删除标志底板材料的要求,具体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见3.15);规定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见3.17.3)

减小了急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连续弯路标志的设置依据之一圆曲线半径,并明确了反向圆曲线间距离值(见4.3,4.45);细化陡坡标志的坡度值(见4.6);增加连续下坡标志(见4.7)

明确窄路、窄桥标志是指路面宽度在6m以下的路和桥(见4.8,4.9),增加荧光黄绿色用于注意行人、注意儿童警告标志(见4.11,4.12);

增加警告标志:注意野生动物、路面高突、路面低洼、注意残疾人、建议速度、隧道开车灯、注意潮汐车道、注意保持车距、注意分离式道路、避险车道(见4.14,4.26,4.27,4.31,4.37,4.38,4.39,4.40,4.41,4.43);

原合流诱导标改为注意合流标志(见4.42),删除分流诱导标;

增加用于可变信息标志的注意路面结冰、注意雨(雪)天、注意雾天、注意不利气象条件,注意前方车辆排队等警告标志(见L44,4.45);

增加海关、区域禁止及解除等禁令标志(见5.39,5.40);

增加部分专用道路和专用车道标志,如快速公交系统(BRT)专用车道、多乘员车辆(HOV)专用车道(见6.17);

细化停车位指示标志(见6.18);

明确指路标志的设置目的、信息分层与选取原则(见7.1.1,7.1.5,7.1.6);明确指路标志中图形选取原则及信息的含义(见7.1.7,7.1.8);明确指路标志上距离的数值确定(见7.1.9);明确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分类(见7.2.1);

明确一般道路路径指引标志体系构成(见7,2.2.1);

细化交叉路口预告标志、交叉路口告知标志、确认标志的形式及设置方法(见7.2.2.2,7.2.2.3,7.2.2.4);

增加街道名称标志、路名牌,地点识别标志,室内停车场标志,观景台标志,应急避难设施标志,休息区标志,车道数变少标志,车道数增加标志,交通监控设备标志等一般道路指路标志(见7.2.2.4,7.2.3.4,7.2.4.1,7.2.4.5,7.2.4.6,7.2.4.7,7.2.5.3,7.2.5.4,7.2.5.5);增加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的分类(见7.3.1);

细化高速公路人口预告标志及人口标志(见7.3.2.1,7.3.2.2);

增加编号标志、命名编号标志、路名标志、出口编号标志(左侧出口)、停车领卡标志、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救援电话标志、ETC车道指示标志、计重收费标志、超限检测站标志等(见73.2.3,7.3.2.4,7.3.2.5,7.3.2.8,7.3.3.7,7.3.3.9,7.3.4.2,7.3.4.4,7.3.4.5,7.3.4.12);细化收费站标志(见7.3.4.3);

删除大型车靠右标志外的其他告示牌;

增加附录B(规范性附录)高速公路编号标志字高(见附录B);增加附录c(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和标线配合建议(见附录C);

增加附录E(资料性附录)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见附录E);增加附录F(资料性附录)一般道路路径指引标志设置示例(见附录F);删除GB5768一1999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颜色规定及参考色样;删除GB5768一1999附录B(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汉字示例;

删除GB5768一1999附录c(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用阿拉伯数字示例;

删除GB5768一1999附录D(规范性附录)交通标志用拉丁字大、小写字母示例;删除GB5768一1999附录E(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的构造和结构设计。

本部分的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应按本部分规定实施,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勇、唐峥峥、姜明、高海龙、王超、侯德藻、张帆、韩文元、黄凯、狄胜德、刘会学、吴玲涛、张巍汉、吴京梅、刘洪启、杨峰、郭艳、杨文静。

本部分所代替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5768一1986、GB5768一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1

范围

GB5768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等一般要求 以及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的制作、检测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志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768.1一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

GB 17733地名标志

GB/T 18833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T 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3

基本规定

3.1功能

道路交通标志是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交通标志应结合道路及交通情况设置。通过交通标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和引导.使道路使用者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促进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

3.2基本要求

3.2.1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布局合理。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信息应连续,重要的信息宜重复显示。

3.2.2交通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两侧同时设置。

3.2.3为保证视认性,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可安装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个;分开设置的标志,应先满足禁令、指示和警告标志的设置空间。

3.2.4 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最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标志板在一个支撑结构(支撑)上并设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

3.2.5警告标志不宜多设。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最需要的。

3.3分类

3.3.1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分类,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a)主标志:

1)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交通的标志;

2)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3) 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应遵循的标志;

4) 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5) 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

6) 作业区标志:告知道路作业区通行的标志;

7) 告示标志:告知路外设施、安全行驶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标志。

b)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对其进行辅助说明的标志。【小编注:这意思就是在上的是主标志,在下的是辅助标志。】

3.3.2 交通标志按显示位置分类,分为路侧和车行道上方两种,对应的支撑结构形式为柱式、路侧附着式,悬臂式、门架式、车行道上方附着式。

3.3.3交通标志按光学特性分类,分为逆反射式、照明式和发光式三种,其中照明式又分为内部照明式和外部照明式。

3.3.4 交通标志按版面内容显示方式分类,分为静态标志和可变信息标志。

3.3.5 交通标志按设置的时效分类,分为永久性标志和临时性标志。

3.3.6 按标志传递信息的强制性程度分类,分为必须遵守标志和非必须遵守标志。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为道路使用者必须遵守标志;其他标志仅提供信息,如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禁令、指示标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为必须遵守标志;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不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禁令、指示标志套用于指路标志上,仅表示提供相关禁止、限制和遵行信息,只能作为补充说明或预告方式,并应在必要位置设置相应的禁令、指示标志。

3.4 颜色

一般情况下交通标志颜色的基本含义如下:

 a)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用于禁令标志的边框、底色、斜杠,也用于叉形符号和斜杠符号、警告性线形诱导标的底色等。

b) 黄色或荧光黄色:表示警告,用于警告标志的底色。

 c) 蓝色:表示指令、遵循,用于指示标志的底色;表示地名、路线、方向等的行车信息,用于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底色。

d) 绿色:表示地名、路线、方向等的行车信息,用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的底色。

e) 棕色:表示旅游区及景点项目的指示,用于旅游区标志的底色。

f) 黑色:用于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部分标志的边框。 

g) 白色:用于标志的底色、文字和图形符号以及部分标志的边框。

h) 橙色荧光橙色:用于道路作业区的警告、指路标志。

i) 荧光黄绿色:表示警告,用于注意行人、注意儿童警告标志。

3.5形状

交通标志形状的一般使用规则如下:  

a)正等边三角形:用于警告标志;

b)圆形:用于禁令和指示标志;

c)倒等边三角形:用于“减速让行"禁令标志;

d)八角形:用于“停车让行"禁令标志;

e)叉形:用于“铁路平交道口叉形符号"警告标志;

f)方形:用于指路标志,部分警告、禁令和指示标志,旅游区标志,辅助标志,告示标志等。

3.6 边框和衬边

3.6.1 除个别标志外,标志边框的颜色应与标志的图形或字符的颜色一致,除指示标志外标志衬边的 颜色应与标志底色一致。个别标志除外。各类标志的边框和衬边如表1所示。

4

警告标志

5

禁令标志

6

指示标志

7

指路标志

8

旅游区标志

9

其他标志


附录A 交通标志常用名词中英文对照


附录B 高速公路编号标志字高


附录C 交通标志和标线配合建议


附录D 交通标志制作图示例



附录E 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设置条件



附录F 一般道路路径指引标志设置示例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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